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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事代理的管理,规范人事代理行为,提高人事代理水平,完善人才人事社会化服务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,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,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委托方委托,为委托方提供的有关人事服务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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