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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

 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事代理的管理,规范人事代理行为,提高人事代理水平,完善人才人事社会化服务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,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,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委托方委托,为委托方提供的有关人事服务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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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代理工作职责

(一)开展系统内各类人事代理;
(二)对中心下设的企业、公司、实体进行管理;
(三)负责为委托单位提供以下代理服务:
1、人事档案、人事关系、工资关系、工资档案、社会养老统筹的接转;
2、按照有关规定,负责保管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,并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、鉴别、整理;
3、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、见习期转正手续;
4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申报;
5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人事档案办理因公、因私、涉外公证的政审及边境证事宜以及婚姻证明等;
6、协助办理聘(录)用原干部身份辞职人员的恢复干部身份手续;
7、办理社会养老统筹缴纳及工龄审定事宜;
8、代办医疗商业保险;
9、代办人才招聘、人才信息查询及人事政策咨询等;
10、认定和保留原有身份,核定工龄;
11、与人事档案有关的其他人事业务项目;
12、双方议定的其他人事代理服务项目。